平頭式的考績制度 真的有激勵效果嗎?

3/19/2010 06:45:00 下午 張貼者: 悟舍

最近政府提出一個行政改革,就是考試院推動考績法修正案,規定每年考績丙等比例3%作為公務員退場機制。

簡單的說也就是政府機關每個單位每年都要有3%的人員考績丙等。

其實這種做法在民間企業行之有年,比例從1%~10%都有,嚴重的話會影響該員工去留。

悟捨當然認為考績是必要的管理手段,但是其實一直不是很認同這種固定比例的考績淘汰機制,因為這種做法對企業來說將會產生旋轉門效應(企業永遠在找人才,也一直在淘汰人才)。

悟捨的理由如下:
1.如果整個企業的績效都很差,難道只有這3%的人該負責嗎?
2.如果各部門的績效不同,同樣只有一定比例(3%)的人考績差,績效差的部門也許應該有更多的人打丙等,績效好的部門也許每個都很努力,這樣反而會造成認真工作的人考績差,不認真工作的人反而在保障名額中。
3.如果固定3%的人考績丙等,將造成同仁間的惡性競爭,因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,生死之間,一翻兩瞪眼。

悟捨提出個方案,大家都可以參考看看:
1.從整體企業訂定績效目標,績效目標要明確,從公司整體的績效目標達成狀況來決定今年甲乙丙等人數的比例。
2.各部門訂定績效目標,從各部門的績效目標達成狀況來決定各部門甲乙丙等人數的權重。
3.以公司績效目標達成的各等人數比例,乘上各部門績效考核後所算出的各等權重,予以加權計算,便可以得出各部門甲乙丙等的人數。

如果依照悟捨的考績制度規劃,有以下好處:
1.企業可以依據實際績效目標來訂定等第,績效目標達成高的時候,甲等、乙等的人就多點;績效目標達成低的時候,乙等、丙等的人就多點,考核制度充分反映企業的績效實況。
2.績效好的部門甲等、乙等的人就多點;績效較差的部門,乙等、丙等的人就多點,考核制度充分反映部門的績效實況。
3.經過企業與部門績效時況的加權後,績效好的部門,員工甲、乙等的機會較高,能夠發揮激勵的作用,績效差的部門,員工乙、丙等的機會較高,有警惕的作用。

管理的目的,當然希望發揮作用,無法產生正面作用的管理改革,還不如不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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